| 申请时间 | 每年3,6,9月下旬 | ||
| 拨付条件 |
创业项目在上城区办理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成立企业,具有实际办公场地,注册资金不低于政府资助资金总额, 创业企业除经中基协登记备案的投资机构投资所持股权比例外,创业人才为第一大股东,且股权一般不低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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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拨付标准 |
资助资金剩余部分根据创业项目研发投入中自筹资金额度的50%予以拨付,可分两期申请。企业申请后期资金时,若未达到与属地单位签订的《上城区“奔跑计划”创业企业项目协议书》相关承诺的,拨付后期资金时,以企业实际正常运营并产生应纳税额为基本条件,再根据研发投入情况按照不超过政府总资助资金的40%予以拨付。
研发投入补助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投入原则上从创业项目立项且企业成立(迁入我区)之日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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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材料 |
1、《上城区创业企业资金申请表》(相关数据通过表头直接获取,其他获取不到的数据企业在线填写);
2、公司章程原件(如与申请30%资金时相比较有变化的需扫描上传); 3、验资报告原件(如有,扫描上传,不作为必选项); 4、房租合同及发票凭证原件(需属地单位审核原件,原件扫描上传); 5、劳动合同并附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6、其它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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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拨付流程 |
1、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属地单位审核原件并对公司设立情况、项目落地情况、实际办公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资金申请相关条件等进行初审。区科技局根据有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对属地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2、审定拨付:研发补助后期资金申请,须组织创业项目进行评估,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兑现。资助资金和审计情况,经区委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区财政局与区科技局下达资金兑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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